(一)确定全部损失范围。包括受伤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财产损失,若造成残疾还有残疾赔偿金,若造成死亡还有死亡赔偿金等。
(二)交强险优先赔付。对方车辆的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对受伤方的损失全额赔偿,不按责任比例划分。
(三)剩余损失按比例分担。交强险赔付后剩余的损失部分,受伤方与对方各承担50%。
(四)商业三者险补充赔付。若对方投保商业三者险,其应承担的50%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约定赔付,不足部分由对方个人承担。
(五)受伤方需赔偿对方损失。若受伤方给对方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失,同样在扣除自己交强险赔付后,剩余部分按50%比例赔偿对方。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