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一个月的审理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院用普通程序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要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要是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能延长六个月;若还需延长,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到其民事权益,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若诉讼请求成立,就应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若诉讼请求不成立,则驳回诉讼请求。
若遇到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关问题,当事人要注意收集能证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且损害自身权益的证据。同时,要在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内及时提起诉讼,避免因超期而无法维权。在诉讼过程中,遵循法院的程序要求,配合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