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办理公证
当事人须向
公证处提交申请材料,经公证处审核审批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一、申请
(1)本人申请:提交
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填写公证申请表;
(2)
代理申请:除提交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经公证的
授权委托书及
代理人身份证;
(3)特殊规定:下列公证须本人亲自申办:
遗嘱、遗赠
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
收养关系、
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二、受理
1、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之间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的公证事项无争议;
(3)符合公证业务范围;
(4)属于本公证处
管辖范围。
2、制作笔录:公证员制作谈话笔录,当事人签字确认。
3、要求回避:当事人要求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规定应当回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三、审查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并通过询问
证人、当事人
收集证据,现场勘验,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等方式核实。四、审批按规定需要审批的,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被证明的文书,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核实材料,公证审批意见报公证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五、出证符合规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
法定节假日除外)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在回执上签收。
相关法律规定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