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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要伤者去吗

法律分析
伤残鉴定要伤者去鉴定,但不用伤者去申请。属于劳动能力鉴定的,公司职工不去申请可以由用人单位或者职工近亲属申请;属于司法鉴定的,伤者可以让委托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去申请。伤者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伤者已经死亡的,尸检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第二十五条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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