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
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
诉讼主体资格的
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
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
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建设工程
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
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证明
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2、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
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四、提交
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
违约金、
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