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包庇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
共犯论处。
2、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12.20法发199430号)规定:窝毒品、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
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3、本条对本罪没有“数额”和“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定,从原则上说,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都可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要综合全案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把一切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都认定为犯罪,如果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数量很小,又是
初犯、偶犯等,主观恶性较小,一般
不作为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