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
当事人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2、受理
报案的交警部门经调查、取证后,在情节清楚、
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应根据责任分析在规定时限内,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或是否要负法律责任作出认定。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未查获
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证明,分别送达当事人。
(四)交通管理部门迟迟未作出决定,根据《
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
财产权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