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间借贷,通过调解没有获得满意结果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再进行处理:
1、
强制执行公证公证的
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是公证机关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
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
债权人可以不经过
诉讼直接向人
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
2、
仲裁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
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仲裁和诉讼是并列的两种
打官司的方式,如果
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想将双方
纠纷交到
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一旦选择仲裁,就排出了法院对双方纠纷的
管辖权。
3、诉讼
针对
民间借贷纠纷可以通过最终提
起诉讼来解决,经过
一审,不上诉的可
申请执行,上诉的启动
二审程序后可申请执行;文书生效后也可
申请再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期间不中止执行,视审理情况(是否
改判或
撤销原判等),再
执行回转或重新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