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协议离婚后一方若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
财产分割义务,另一方可以以离婚协议为依据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离婚登记时,
婚姻登记机关仅对其进行的是形式上的审查,在未经法院依法确认其效力之前,就不能认为其当然合法、有效。所以,除了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
仲裁机关的裁决、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等中的财产部分可以
强制执行外,其他文书在未经有权部门依法确认其效力之前,不能直接
申请执行。
当事人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
民法院予以受理。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发生效力,但如果一方在
离婚一年内就财产分割反悔的,可以
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或撤销。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发现没有受
欺诈或
胁迫等情形的应驳回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这里一年是除斥期,超过一年的法院也不予以受理。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夫妻共同财产,或
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
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
拒不执行有关
扶养费、
抚养费、
赡养费、财产分割、
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