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对方及对方保险公司积极沟通,清晰告知对方需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应履行的义务。
(二)若协商失败,若自身投保了车损险,可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追偿,由保险公司先赔付,再向对方追偿。
(三)向交警部门反映情况,请求交警协助调解。
(四)若前面方法都不管用,收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维修发票、定损单等证据,向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车辆维修、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等合理损失。
(五)法院判决后对方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