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行为人因收受了贿赂而将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非法出售给他人的,应对其行为分别定
受贿罪和本罪,实行
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对方是进行虚开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犯罪活动的
犯罪分子而仍向其非法出售的,应视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
共犯而予以
处罚,不宜再定本罪。
(3)行为人非法出售既有真的、又有假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有的系
伪造或擅自制造的,对行为人按认识错误处理,仍应以本罪论处。
(4)行为人先
盗窃或骗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然后予以非法出售的,属于
牵连犯罪,根据
刑法第210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应以盗窃罪或诈骗罪论处,而不再另定本罪并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