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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量刑情形如何规定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因收受了贿赂而将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非法出售给他人的,应对其行为分别定受贿罪和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对方是进行虚开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活动犯罪分子而仍向其非法出售的,应视骗取出口退税罪共犯而予以处罚,不宜再定本罪。
(3)行为人非法出售既有真的、又有假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有的系伪造或擅自制造的,对行为人按认识错误处理,仍应以本罪论处。
(4)行为人先盗窃或骗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然后予以非法出售的,属于牵连犯罪,根据刑法第210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应以盗窃罪或诈骗罪论处,而不再另定本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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