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中的“利害关系”是指因为行政主体的
行政行为在客观上给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这一实际影响,不仅包括了已经产生的影响,还包括将来必然会产生的影响;包括有利的影响,也包括不利的影响,在行政
法律关系中主要包括两种人:(1)
行政相对人,即直接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直接承担着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如
行政处罚行为的被
处罚人、行政行为的被许可人等;(2)行政相关人,指行政行为虽然不是直接针对其做出的,但是由于行政行为的做出,在客观上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际的影响,如
受害人、
相邻权人和公平竞争权人等。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具体情形如下:(1)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2)在
行政复议等
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3)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4)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合法利益的;(5)为维护自身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之后,具有投诉处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做出或者未做出处理的;(6)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