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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基本民主权利

公民基本民主权利: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宗教信仰自由;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以及取得赔偿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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