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所负
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
1、《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
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该条规定表明了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理基础就在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股东以其
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与公司的财产一旦混同,自然不能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因此,对公司没有财务账目或者拒不提供公司财务账目,且不能提供相反
证据证明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可以变更追加公司股东为
被执行人,如该股东提出
执行异议,裁定驳回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