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行为与
同居的界定:
1、一般
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后,与他人再行登记
结婚的,不构成重婚。
这里的一般同居关系,是指1994年2月1日之后,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
婚姻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2、
事实婚姻关系必须经
诉讼程序解除,
当事人方可另行登记结婚的,否则,可构成重婚。
3、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则构成重婚;如果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但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稳定程度等综合考虑,有时也会依法认定其构成重婚。
4、对于已经履行
结婚登记手续而没有同居的男女一方,在没有依法
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又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的,认定为重婚。
5、对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向
离婚,在案件审理或
上诉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认定为重婚。
6、有配偶者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与他人结婚的;因配偶外出长期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因被拐卖后
再婚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者婚后受虐待外逃而又与他人结婚的,在这些情况下,由于受客观条件所迫,且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小,不以重婚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