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43条规定:“被判处
拘役的
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2008年起施行的《留所执行
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代为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执行刑罚。”
第55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第57条规定:“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应当发给回家证明,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罪犯回家时间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将刑期末期作为回家时间,变相提前释放罪犯。”
拘役还与
刑事拘留和
行政拘留不同。拘役是刑罚的一种。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限制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
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尚不够
刑事处罚的人实行的
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