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临时工与用工方是劳务关系,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方担责,接受劳务方之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临时工追偿。
(二)若临时工是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担责,用人单位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临时工追偿。
(三)若临时工损害行为属个人行为,与劳务或工作任务无关,由临时工自行担责。
(四)若损害行为构成犯罪,临时工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按上述规则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