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保聊天记录真实性,可结合聊天软件实名认证信息、头像、昵称及过往交流习惯等证明聊天双方身份真实,且内容未被篡改。
(二)保证聊天记录完整性,不能断章取义,让完整记录呈现事情全貌与逻辑关系。
(三)收集时采用截屏、录屏或导出聊天记录文件等方式保存,截屏、录屏要涵盖聊天界面完整信息,像时间、双方账号等。
(四)提交证据时提供存储聊天记录的原始设备,如手机,必要时可申请对聊天记录进行公证以增强证明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只有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等并经过查证属实,才能在诉讼中作为有效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