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离婚时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可向法院提出,保留好给付彩礼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二)若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请求返还,要准备好能证明生活困难的材料,如低保证明、家庭支出明细等。
(三)若双方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一般彩礼不予返还,但如果结婚时间短且未共同生活,可尝试与对方协商适当返还,协商不成可起诉,向法院提供相关事实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