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案件:按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1万元,每件交50元;超1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2.5%交纳。
(二)离婚案件:每件交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20万元,不另交;超20万元部分,按0.5%交纳。
(三)侵害人格权案件:每件交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5万元,不另交;超5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1%交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