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发生前,
当事人并未因自身有疾病而影响正常生活和出行,也不需要住院治疗,而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导致其住院的直接原因,所以因交通事故住院而直接支出的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护理费、
交通费、
鉴定费应由
侵权方全部承担,而不应考虑事故损伤参与度。而对于
死亡赔偿金和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非直接性
财产损失,如不考虑事故参与度,由侵权人全额承担,有失公平,因此,应考虑事故参与度予以
赔偿,不应由侵权方全额支付。
【法律依据】
《人身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
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