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想争取可以减刑,要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改造,努力展现出悔改之意,比如主动承认错误、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课程等;或者争取立功表现,像在劳动改造中表现突出、帮助他人解决难题等。
(二)若要达到应当减刑的标准,就要努力创造重大立功表现,例如发现他人有重大犯罪活动时及时阻止,积极检举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行为并确保查证属实,积极进行发明创造或实现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勇于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时展现突出表现,以及为国家和社会作出其他重大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