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
侵权行为的实施地、
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
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