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证据:申请执行人收集股东未实缴出资、抽逃出资等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证据材料。
(二)提交申请: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追加申请,在申请书中写明申请追加的股东信息、追加理由及法律依据。
(三)法院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通常举行听证,各方当事人可在听证中陈述观点和提供证据。申请执行人需根据不同情形证明相关事实,如未实缴出资时要证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股东未出资,抽逃出资时要证明股东抽逃行为及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四)作出裁定:法院经审查,符合追加条件的作出追加裁定,不符合的裁定驳回申请。
(五)申请复议: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