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
保证方式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照一般保证承担
保证责任。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
债权人在
保证期间对
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的,保
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
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
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
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
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