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作出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在被告未参与庭审陈述、辩论等环节的情况下作出,通常对被告不利。
(二)若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情形,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采取拘传措施,强制被告到庭参与诉讼。
(三)原告在被告不出庭时,仍需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及借款金额等事实,比如借条、转账记录、双方关于借款的聊天记录等,法院会依据这些证据和原告陈述依法裁判。
(四)若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被告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