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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期间先予执行的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是有先予执行的,行政诉讼先予执行的范围是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费用等。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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