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借贷关系中第三人承担的责任因身份不同而异,保证人按约定承担一般或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加入人承担连带债务,介绍人或见证人通常不承担债务履行责任。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时,一般保证是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债务后,保证人才需担责;连带责任保证下,债权人可自主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债务加入人只要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向债权人表明加入意愿且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拒绝,就要和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债务。若只是起联系、见证作用的介绍人或见证人,其主要职责是对借贷关系的存在予以证明,不用承担还款责任。每个人在借贷关系中的角色和责任都明确地受法律规范。如果对借贷关系中第三人的责任仍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