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最高额
抵押权是否随其所
担保的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的问题,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最高额
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后,主债权在约定的最高限额内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此时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没有什么区别。因此,根据一般抵押权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的原则,主
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一并转让。
2、最高额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呢?考虑到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所有债权做担保,而不是单独对其中的某一个债权做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从属于特定债权,而是从属于主
合同关系。部分债权转让的,只是使这部分债权脱离了最高额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对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发生影响,最高额抵押权还要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已经发生的债权和尚未发生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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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当事人的约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部分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也部分转让,原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随之相应减少。在这种情况下,转让的抵押权需要重新做
抵押登记,原最高额抵押权需要做变更登记。
(2)部分债权转让的,全部抵押权随之转让,未转让的部分债权成为无
担保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