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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4条如何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2、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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