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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罪情节严重指的是哪些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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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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