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要确保起诉状内容清晰准确,详细说明离婚诉求及事实理由。收集证据时要保证其真实性和关联性,比如涉及家庭暴力要有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
(二)向法院提起诉讼前,了解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法院。
(三)若法院通过公告送达,女方要配合法院完成相关程序,留意公告时间。
(四)第一次未判离后,女方在六个月等待期内可继续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新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