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债权凭证,收集如分包合同、工程验收文件、结算协议、催款函件等证据,这是维权的基础。
(二)根据合同约定选择维权途径,合同约定仲裁条款的,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无约定的,向工程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总包财产或查封工程,保障后续执行。
(四)在竣工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五)若总包以业主未付款为由抗辩,可将业主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六)委托专业律师代理维权,确保程序合法,实现权益最大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