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以。
2、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和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
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
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
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其中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
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
司法机关抓捕其他
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
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5、有上述情形的,才可以减刑,只有贫困证明不可以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