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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会道门致人重伤怎么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活动都是不受宪法、法律保护的;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造成他人死亡,严重破坏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多是会道门的道首、头目、邪教组织的教主,以及神汉、巫婆等。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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