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
债务人不能或无力清偿到期
债务时,
债权人可以申请启
破产程序,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2、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无论债权人接到人
民法院通知或见到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无论是债权人发动的破产程序还是债务人发动的破产程序,债权人均可申请登记并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同等的权利;
3、债权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债权人会议,但有权提前获知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和议事事项,不参加会议并不丧失所应享有的权益,但其享有的
表决权取决于债权额的大小;
4、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供
证据,
举证责任适用
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原则;
5、债权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实践中,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申请回避一般是认为
审判人员或
清算组成员与个别债权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判人员或清算组成员公正执行职务的,这与普通
民事诉讼案件中的
当事人申请回避略有不同,应注意加以区别;
6、债权人认为受理破产案件的法无
管辖权时,可以提出
管辖权异议,但是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
7、对债权人会议的某些决议有异议时,可以申请审理该案的合议庭进行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