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钻戒属于婚前男方或男方父母购买的
结婚戒指,并赠与且已交付给女方,应视为女方
个人财产,不应该返还。珠宝在婚后购买仅归妻子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妻子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其个人所有。退一步说,即使不认定钻戒为妻子的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丈夫给妻子珠宝的行为也应视为对丈夫的单独
赠予,该赠予合法有效。因此珠宝不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妻子的个人财产,归女方所有。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