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材料是指
公诉人、
自诉人所指控被告人
犯罪相关的
证据材料,主要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宣读、播放的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材料。
如被告人供述、
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
物证、
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等,而与指控犯罪无关的材料以及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不在此限。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
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
案卷材料。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