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且数额超10万,要做好积极配合调查、退还公款等工作,争取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且数额达10万以上,主动归还挪用款项,如实供述自身行为,以争取在量刑上获得有利判决。
(三)若存在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情况,应尽力筹措资金退还部分款项,表明还款意愿,这可能会对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