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可能涉及自诉转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应积极收集并保存好被告人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利的相关证据,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若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可向其索要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以便后续维权。
(二)若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向检察机关举报,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
(三)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若有明确线索和证据,可向省级以上检察院反映情况,请求其决定是否直接立案侦查并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