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判决前刑事拘留等羁押期限不折抵缓刑考验期。拘役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且不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且不少于一年。
2.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审判决后无上诉抗诉,判决生效之日就是判决确定之日;存在上诉抗诉情况时,二审判决确定生效之日为判决确定之日。
3.缓刑考验期是对罪犯的考察期,并非实际执行刑罚的期间,所以判决前的羁押时间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限。
4.解决措施和建议: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准确认定判决确定之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向当事人及公众做好法律解释工作,避免因对缓刑考验期计算方式不理解产生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