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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进行的过程是怎样

杨* 江西-吉安 刑事自诉咨询 2026.01.12 04:41:29 464人阅读

自诉案件进行的过程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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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与受理阶段,要确保准备好刑事自诉状及相关证据,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关注法院审查进度,若对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有异议,可进一步咨询律师看是否有补救办法。
(二)审理前准备阶段,被告人要及时行使答辩权利,自诉人和被告人和解或调解时,要保证内容合法。
(三)开庭审理阶段,被告人可依法提出反诉维护自身权益。
(四)判决与执行阶段,当事人若不服判决要及时上诉,自诉人要按时出庭,避免按撤诉处理,若被告人下落不明要留意案件中止审理后的进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2026-01-12 09:3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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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自诉案件流程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与执行四个阶段。
法律解析:
在起诉与受理阶段,自诉人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法院会在十五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条件则立案,不符合会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审理前准备阶段,法院受理后向被告人送达副本并告知答辩权利,自诉人与被告人可自行和解或经法院调解,合法的和解或调解会得到法院确认。开庭审理时,法院依法进行法庭调查、辩论,被告人可反诉。判决与执行阶段,法院根据审理情况判决,当事人不服可上诉;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人下落不明则中止审理。如果您在自诉案件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帮助。

2026-01-12 08:47: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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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诉案件流程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与执行四个主要阶段。
2.起诉与受理阶段,自诉人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及相关证据,法院会在十五日内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的则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此阶段自诉人应确保材料齐全、证据充分,且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
3.审理前准备阶段,法院受理后会向被告人送达自诉状副本并告知答辩权利。在此期间,自诉人与被告人可自行和解,也可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对合法的和解或调解予以确认。双方应积极考虑和解或调解,节省司法资源和时间成本。
4.开庭审理阶段,法院依法开庭,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被告人还可提出反诉。参与庭审的各方应遵守法庭纪律,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5.判决与执行阶段,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可上诉。若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人下落不明则中止审理。当事人应及时关注判决结果,决定是否上诉,同时遵守相关程序规定。

2026-01-12 08:17: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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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与受理:想提起自诉的人得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和相关证据。法院会对这些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在十五天内决定是否受理。要是符合受理条件,就会立案;不符合的话,会裁定不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2.审理前准备:法院受理案件后,会把自诉状副本送给被告人,并且告知他有答辩的权利。在此阶段,自诉人和被告人可以自己达成和解,也能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协议。只要和解或调解是合法的,法院就会予以确认。
3.开庭审理:法院会依法开庭,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等环节,被告人在这个过程中还可以提出反诉。
4.判决与执行:法院会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上诉。要是自诉人被传唤两次,没有正当理由却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就会按撤诉处理;要是被告人下落不明,案件会中止审理。

2026-01-12 06:2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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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起诉与受理是自诉案件的起始环节,自诉人需准备好刑事自诉状和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法院会在十五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这确保了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规范性。
(2)审理前准备阶段,法院会向被告人送达自诉状副本,保障其答辩权利。同时,自诉人与被告人可自行和解或经法院调解,这体现了自诉案件的灵活性和自主性,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
(3)开庭审理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阶段,法院会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被告人还可提出反诉,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4)判决与执行阶段,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可上诉。对于自诉人无故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被告人下落不明等情况也有相应处理方式,维护了司法程序的严肃性。

提醒:自诉案件中证据至关重要,需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2 06:11:3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进入执行程序后如何保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贴封条就地封存,一般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不易移动的财产;扣押则是异地扣留;而冻结则一般针对银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价证券。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几种方法:(一)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则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予以变卖,保存价款。(二)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三)人民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当事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留置属于民事担保行为,而财产保全属于人民的司法行为,虽然人民可以对存在抵押、留置担保形式的财产进一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这一司法行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四)保全第三人财产。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提存财物或者价款。二、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与《通知》、《规定》相比,《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四)若申请人的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裁定解除保全。三、关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认定1、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可能是全部错误(如保全对象错误)或是部分错误(如保全金额错误)。对于全部错误的,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可以就全部保全范围引起的损失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对于部分错误的情况,情况就复杂得多。如甲对乙提讼,诉讼请求500万元,但申请保全了乙价值700万元的财产(包括200万待售房产、200万资金、200万股票和100万实物),保全金额高于诉请金额,对于高出部分,即价值2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存在明显的申请错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保全的财产的不同,给乙带来的损失也是不同的,究竟应以保全的哪一部分的财产带来的损失来赔偿呢?这里就存在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范围的确定问题。笔者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处于主动的地位,应尽到谨慎的义务,否则应承担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而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则处于被动的地位,只能承担保全的后果。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申请人未尽到谨慎义务,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并带来损失的情况下,无辜的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有权选择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往往是造成损失最大的部分),以保护其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并敦促申请人谨慎行使财产保全之权力。2、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类型及举证责任在实践中,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形式是多样的,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资金实物申请保全措施,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在利润上遭受损失;2、由于财产保全,扣押、查封了被申请人的某项财物或产品,使得被申请人不能履行与他人的合法合同,而致其承担违约责任遭受损失;3、申请人申请对某项特定物进行财产保全,使被申请人无法从事某项特定活动而造成的损失;4、因错误的申请财产保全,致使被申请人在商业信誉、企业形象上遭受的损失;5、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股票债券实物等进行保全措施,使被申请人在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下无法出售,造成的跌价损失;6、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债权等采取保全措施,请予以划扣,造成被申请人的利息损失;7、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实物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造成的保管费用支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进入执行程序后如何保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贴封条就地封存,一般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不易移动的财产;扣押则是异地扣留;而冻结则一般针对银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价证券。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几种方法:(一)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则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予以变卖,保存价款。(二)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三)人民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当事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留置属于民事担保行为,而财产保全属于人民的司法行为,虽然人民可以对存在抵押、留置担保形式的财产进一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这一司法行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四)保全第三人财产。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提存财物或者价款。二、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与《通知》、《规定》相比,《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四)若申请人的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裁定解除保全。三、关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认定1、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可能是全部错误(如保全对象错误)或是部分错误(如保全金额错误)。对于全部错误的,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可以就全部保全范围引起的损失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对于部分错误的情况,情况就复杂得多。如甲对乙提讼,诉讼请求500万元,但申请保全了乙价值700万元的财产(包括200万待售房产、200万资金、200万股票和100万实物),保全金额高于诉请金额,对于高出部分,即价值2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存在明显的申请错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保全的财产的不同,给乙带来的损失也是不同的,究竟应以保全的哪一部分的财产带来的损失来赔偿呢?这里就存在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范围的确定问题。笔者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处于主动的地位,应尽到谨慎的义务,否则应承担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而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则处于被动的地位,只能承担保全的后果。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申请人未尽到谨慎义务,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并带来损失的情况下,无辜的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有权选择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往往是造成损失最大的部分),以保护其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并敦促申请人谨慎行使财产保全之权力。2、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类型及举证责任在实践中,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形式是多样的,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资金实物申请保全措施,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在利润上遭受损失;2、由于财产保全,扣押、查封了被申请人的某项财物或产品,使得被申请人不能履行与他人的合法合同,而致其承担违约责任遭受损失;3、申请人申请对某项特定物进行财产保全,使被申请人无法从事某项特定活动而造成的损失;4、因错误的申请财产保全,致使被申请人在商业信誉、企业形象上遭受的损失;5、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股票债券实物等进行保全措施,使被申请人在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下无法出售,造成的跌价损失;6、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债权等采取保全措施,请予以划扣,造成被申请人的利息损失;7、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实物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造成的保管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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