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条款是无效的。
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属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利,即使是协议约定放弃
探视权,也是无效条款。另一方以要求探望为由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人
民法院应当受理。未享有
抚养权一方可携带
起诉状、
离婚证明、无法探望的
证据等向抚养权人所在的基层法院提
起诉讼。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