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牵连犯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行为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符合特定
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2、对牵连犯实行并罚符合罪刑相适应的
刑法基本原则。
3、对牵连犯实行
数罪并罚符合我国
刑事立法精神和发展趋势。
4、对牵连犯实行并罚有助于摆脱理论困境、解决司法难题。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
判处死刑和无期
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
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
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
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