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只要在公共道路上从事了堆放、倾倒、遗撒
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造成他
人损害即应承担
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责任为
过错推定,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未规定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责任为补充责仟,即公共道路管理人承担责任并不以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力
赔偿为前提条件。
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行为人及管理人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其中的一方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