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多个法人为连带责任人时,要保留各法人必要的生产经营资金和生活费用,不能全部执行。执行法院会综合各法人财产状况、过错程度等因素,若部分法人有足够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先执行这部分法人财产。
(二)若各法人财产状况相当,可分别执行各法人财产份额来清偿债务。
(三)连带责任人之间有内部约定分担比例的,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依约定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