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外国籍犯罪嫌疑人时需要的证件有:
第一阶段: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相关证件及手续:
1、律师执业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4、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第二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相关证件及手续:
1、律师执业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2、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4、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5、律师事务所函。
第三阶段:在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刑事被告人所需要的相关证件及手续
1、律师执业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2、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函》;
4、检察机关移送的《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书;
5、《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