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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上未更换名义的股东的地位

依据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股权受让人如未进行名义更换,则不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不得对公司主张股东权。同时,即使受让人未进行名义更换,受让人仍具有实质上的股东资格,在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中可以主张股东权。
股权受让人等股权的取得者,通过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即取得形式上的股东资格,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公司也应该将名义更换后的股东名册上的股东视为其股东,向其发放股息,派发新股,发出会议通知等。公司在为这些行为时,如果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即使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并非实际上的股东,公司也可以免责。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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