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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是什么

市政府法制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待各种不同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意见分歧较大,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市政府有关领导协调;经过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作出说明,提出处理意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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