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拆迁补偿标准确定方式,明确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且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
(二)清楚补偿包含的项目,如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关注当地搬迁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三)知晓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征收前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等确定。
(四)留意市、县级人民政府可能给予的补助和奖励。
(五)若对房屋价值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先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